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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籌備召開汕頭市建筑業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的通知
汕建協字[200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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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市民政局《轉發省民政廳<關于全省行業協會整改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汕民通[2006]49號)精神,結合我會2007年4月9日前須換屆的實際情況,擬將協會整改工作與換屆選舉工作合并進行,并于2006年12月下旬召開汕頭市建筑業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屆時審議《汕頭市建筑業協會章程修改草案》、選舉產生新一屆協會組織機構等事項。為做好召開本次會員大會的各項準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對《汕頭市建筑業協會章程修改草案》(見附件)進行修改,并提出修改意見。

  二、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包括首屆會員單位)須辦理入會申請手續,填寫《汕頭市建筑業協會會員申請表》(在汕頭建設網→下載專區→建筑業協會http://m.uhpxf.com下載),連同章程修改意見于2006年12月15日前傳真至協會秘書處(申請表原件一式二份于12月28日前送協會秘書處存檔)。

  聯系人:吳漢明

  聯系電話:8572007,傳真:8542044

  附件:《汕頭市建筑業協會章程修改草案》

汕頭市建筑業協會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汕頭市建筑業協會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汕頭市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T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STC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汕頭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建筑業企業以及與建筑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在汕頭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愿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堅持“雙向服務”,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把我市建筑業辦成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汕頭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汕頭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汕頭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汕頭市中山路213號19樓1901室。郵政編碼:51504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業務指導部門提供有關建筑市場的管理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改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并在本行業組織貫徹實施。積極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成為政府溝通企業的重要橋梁。

  (二)制訂并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照法律法規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溝通本行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向企業宣傳和傳遞政府的行業政策,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編輯印發會刊、資料,定期交流行業及企業發展情況,建立行業信息網絡、信息培訓,積極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法律服務。

  (五)開展行業執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行業執業人員的的整體素質。

(六) 評定和表彰行業中的優良樣板工程、“雙優工地”、優秀工法、優秀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優秀技術人才;組織省級以上優良樣板工程(包括魯班獎)、“雙優工地”、優秀工法、優秀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優秀技術人才的推薦工作。

  (七)承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組織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和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申報與資質年檢的咨詢服務工作;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等注冊執業資格的初審;項目經理資質初審與復查等具體工作。

  (八)組織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交流,開展技術和管理咨詢,推廣應用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總結推廣現代化管理經驗,推動全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開展技術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九)開展對內對外交流,發展同國內各省、市和港澳臺地區及國外同業組織機構的聯系,組織各種參觀、考察交流,促進經濟和技術的合作和交流。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創辦服務于本行業的經濟實體;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汕頭市注冊登記的建筑業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與建筑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五)與建筑業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和科研院校等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本行業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本會章程和會費管理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一級建筑企業和甲級監理企業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以上。

  (二)二級建筑企業、乙級監理企業和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以上。

  (三)三級建筑企業、丙級監理企業和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以上。

  (四)事業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原則上由理事本人參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應由書面授權人參加。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設立和開展活動。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提名后,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由德高望重的領導、有一定知名度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擔任,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本會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本會按《勞動法》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專職人員按有關法規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向會員單位聘任專職工作人員。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能勝任擬定工作崗位的需要。本會鼓勵支持專職人員參加專業進修和相關知識培訓,建立一支專業性強、服務意識高、作風正派、優質高效的職業化隊伍。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愛崗敬業,每年底應當進行當年的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對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秘書長提議,報會長同意,給予解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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