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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報送汕頭市清理整治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通知汕府建通[200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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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建設局,市直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企業: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政府印發了《汕頭市清理整治無證無照經營行動方案的通知》,根據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結合建設系統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本次清理整治范圍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包括其他批準文件,下同)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流動的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認真迅速開展清理整治摸查行動
各區縣建設局,市直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企業要迅速部署,明確任務,組織力量,開展對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企業等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同時對存在無證無照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弄清無證無照經營行業的重點分布情況,對有固定經營場所和經營時間較長的無證無照經營戶逐一進行登記造冊,為清理整治行動做好充分準備。
三、請各區縣建設局,市直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企業將開展清理摸查情況于5月10日前上報市建設局建管科,以便匯總上報市整治辦。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