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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開展外來企業在汕從事建筑業經營活動年度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8]21號
瀏覽次數:4120各區縣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方便外來企業在我市從事建筑業經營活動,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在我市開展外來企業在汕從事建筑業經營活動年度備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外來企業是指企業法人注冊地不在汕頭市行政區域內,在汕頭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建筑施工的企業。
二、汕頭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外來企業的年度備案管理工作。
三、外來企業可按本《通知》規定向市建設局辦理年度備案,取得《汕頭市外來企業年度備案證明》后,在備案年度時限內在汕從事與其資質(資格)相適應的建筑經營活動,不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四、市建設局受理外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年度備案申請,符合條件的,應在15日內頒發《汕頭市外來企業年度備案證明》和《汕頭市外來注冊執業人員管理手冊》,有效期為1年。
五、外來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年度備案:
(一)具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一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或《資格證書》(建筑施工企業須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在汕頭市設立分支機構。
(三)在汕頭市有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其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具有相應的辦公設備。
(四)駐汕頭市分支機構人員滿足下列要求:
1、行政負責人具備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經理從業條件,企業任職文件;
2、技術負責人具備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負責人從業條件,企業任職文件;
3、配置1名以上與承接工程相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建造師應持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具有相應的工程技術、經濟、質量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誠信記錄良好,在申請備案的前一年內,招標代理機構未發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二十五條所列的不良行為,造價咨詢企業未發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七條所列的不良行為,工程監理企業未發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十六條所列的不良行為,建筑施工企業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159號令)第二十一條所列的不良行為。
六、外來企業申請年度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頭市外來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資質證書》或《資格證書》副本(建筑業企業須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四)申請之前的1年內未發生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外省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省企業由當地地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中央部屬、廣東省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
(五)《自覺遵守及維護汕頭市建筑市場秩序承諾書》;
(六)行政、技術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七)駐汕頭市分支機構辦公場所證明(房地產權證或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和辦公設備臺帳;
(八)駐汕頭市分支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
(九)駐汕頭市分支機構的行政、技術、財務負責人和工程技術、經濟、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身份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有效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資料。
以上材料第(一)、(五)、(六)、(八)項須提交原件,其余均應提供原件審核,留存復印件備案。
七、外來企業申請續辦年度備案,除提供本《通知》第六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汕頭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駐汕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
(二)汕頭市稅務部門頒發的駐汕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證明;
(三)上年度在汕業務報表。
八、外來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1年內不予受理年度備案申請,已經辦理備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辦理備案中提交虛假資料的;
(二)拒絕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正常管理,不依照市建設局的規定按期報送報表的;
(三)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不良行為的;
(四)因拖欠工資等原因而引發群體上訪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九、外來企業的行政、技術和財務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更時,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市建設局辦理變更確認手續。
十、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施工企業在本市從事建筑業活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