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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開展燃氣銷售點設點條件調研工作的通知
瀏覽次數:1168各區縣建設局:
由于歷史原因,我市大部分燃氣銷售點均設置在民用建筑內。2006年,市政府曾在《關于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汕府〔2006〕57號)中規定:“禁止在民用建筑內設置存放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倉庫,凡已設置的,必須于2006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由于現有燃氣銷售點是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安全專項審查后取得燃氣經營資格的,且全面清理可能會對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經請示市政府,同意我局提出的爭取3年內撤銷現有設置在民用建筑內燃氣銷售點的意見。
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重新修訂,并將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以及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我市大部分燃氣銷售點設點條件已不符合要求。如何解決既依法行政,又確保燃氣穩定供應問題,需要進一步認真研究對策。為此,請各區縣建設局認真開展燃氣銷售點設點條件調研工作,并提出思路和對策,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9日(星期二)前報送我局綜合科。我局將于近日就此問題進行調研,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聯系人:吳朝雄,聯系電話:8857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