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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開展汕頭市燃氣企業經營條件檢驗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09]18號
瀏覽次數:874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燃氣市場管理,我局決定開展全市燃氣企業經營條件檢驗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驗范圍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氣站,包括儲配站、氣化站、汽車加氣站以及管道供氣瓶組間均列入本次檢驗工作范圍。燃氣銷售點不列入本次檢驗工作范圍,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的燃氣銷售點均可繼續經營,但必須開展安全檢查。
二、檢驗內容
氣站的重要設備、設施以及安全條件。
三、工作分工
1、市建設局負責全市燃氣企業所屬氣站經營條件檢驗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心城區氣站的檢驗工作;
2、金平、龍湖、濠江區建設局負責對轄區內的燃氣銷售點進行安全檢查;
3、澄海、潮陽、潮南區及南澳縣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燃氣企業所屬氣站的初驗工作,初驗后報市建設局檢驗。并對轄區內的燃氣銷售點進行安全檢查。
四、檢驗須報送的資料
1、《氣站經營條件檢驗申報表》(見附件1);
2、《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工作安排
1、各燃氣企業應于3月2日前,按檢驗工作分工,將檢驗申報資料分別報送市建設局綜合科或澄海、潮陽、潮南區及南澳縣建設局;
2、各區縣建設局應于3月10日前將氣站檢驗申報資料及區縣初驗結果書面報告報送市建設局綜合科;
3、現場檢驗時間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本次燃氣企業經營條件檢驗工作,按時如實報送有關申報資料;
2、經檢驗達不到經營條件的,我局將依法對燃氣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情況嚴重的,中止氣站的燃氣經營活動;
3、各區縣建設局應認真組織開展燃氣銷售點安全檢查工作,并結合我局《關于開展燃氣銷售點設點條件調研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08]173號)文件要求,繼續做好燃氣銷售點設點條件調研,將現有燃氣銷售點按瓶裝供應站Ⅰ、Ⅱ、Ⅲ級及不符合供應站要求等四個類型進行分類整理,并認真填報燃氣銷售點安全檢查情況一覽表(附件2),于4月15日前報送市建設局綜合科。
附件:1、氣站經營條件檢驗申報表
2、燃氣銷售點安全檢查情況一覽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