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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印發汕頭建設網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的通知
瀏覽次數:1770機關各科室、各有關單位:
現將《汕頭建設網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汕頭建設網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建設網信息發布的管理,確保網絡安全、可靠、穩定地運行,促進網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建設網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汕頭建設網發布的信息包括政務信息、企業信息、個人信息和公眾咨詢、建議、提問等其他信息。網站信息的發布實行審核制度,未經審核的,一律不予發布。
第三條 汕頭市建設局各科室、直屬各事業單位信息員撰寫的政務信息須經所在部門負責人、辦公室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網站管理人員上網發布。
汕頭市建設系統各歸口管理單位、各區縣建設局信息員撰寫的政務信息須經所在部門負責人、辦公室審核后,由網站管理人員上網發布。
汕頭建設網會員企業信息、個人求職信息以及公眾咨詢、意見建議和相關欄目提問等信息的發布,由網站管理人員審核后發布。
第四條 汕頭建設網會員企業信息、個人求職信息發布以及公眾信息咨詢、意見建議和相關欄目提問,必須嚴格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有關法規,不得利用汕頭建設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汕頭建設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五條 汕頭建設網擁有發布、編輯、刪除信息的權利,凡不符合規定的信息將予以刪除。信息發布者應承擔因信息發布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由汕頭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