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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轉發省建設廳、經貿委、公安廳、交通廳、財政廳、技監局、環保局、廣鐵集團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實施《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建[2005]7號
瀏覽次數:924各區縣建設局、經貿局、公安局、交通局、財政局、技監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轉發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散字[2004] 144號)和《關于粵建散字[2004] 144號文件的補充通知》(粵建散字[2004] 18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轉發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 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質量監督檢 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散字[2004] 144號)
2、《關于粵建散字[2004] 144號文件的補充通知》(粵建散字[2004] 181號)
3、廣東省限期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單
4、《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4]341號)
5、附件:限期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單
6、《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二○○四年第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