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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加強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汕府建[2010]64號
瀏覽次數:2547各區縣建設局,各安監站,各建筑施工企業:
為吸取汕頭市“4•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范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今年第二季度全市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聯席會議暨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特就加強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施工企業(含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下同)應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運輸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規章制度,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各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對屬下司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屬下司機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確保守法駕駛,不發生超載、濫載、超速、漏灑等交通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教育、交底情況應做好記錄,以備檢查。
(二)各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安全性能維護和使用管理,杜絕無牌無證、報廢、安全性能不良的車輛參與施工運輸。
(三)各建筑施工企業不得租用違法車輛或委托非法單位進行建筑施工運輸,租用建筑施工運輸車輛和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建筑施工運輸時,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各建筑施工企業法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在每個工程項目開工前,應與項目經理(建造師)簽訂《汕頭市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式樣見附件1)并報項目安監機構備案;在本通知下發之前開工的項目,應補簽責任書,并于4月23日前報項目安監機構備案。在施工運輸前,項目經理(建造師)應與施工運輸駕駛人簽訂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
(五)各建筑施工企業應將貨運自有車輛情況按《汕頭市建筑企業自有施工運輸車輛情況表》(附件2)如實填報,并于4月23日前報所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六)對上述要求,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落實承諾,并于4月23日前將《汕頭市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管理承諾書》(式樣見附件3)送所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各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機構要將施工企業是否與項目經理(建造師)簽訂《汕頭市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作為工程開工前提條件之一,沒有簽訂責任書的,視為開工前提條件不合格。在工程建設監督過程中如發現企業或個人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應責令整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區縣建設局要從保穩定、保安全、促發展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上級的有關指示精神,結合建筑行業監管的實際情況,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監管工作,認真督促所屬建筑施工企業和所監管項目加強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管理,迅速組織對所屬施工企業有關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對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企業,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件:1.汕頭市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式樣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