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息傳達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關于印發《汕頭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汕府建[2011]195號)
瀏覽次數:1229各區縣住建局:
為了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范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活動,增強燃氣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守法和誠信意識,維護燃氣市場秩序,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汕頭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汕頭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暫行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 ,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汕頭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
與處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范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活動,增強燃氣經營企業的守法與誠信意識,維護燃氣市場秩序,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汕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包括:
(一)違反國家、省、市有關燃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二)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不遵守經營服務規范的行為;
(四)妨礙或干擾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執法活動的行為;
不良行為的記錄種類按《汕頭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記錄種類及條款》確定。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對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進行統一的協調和管理。
第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執法機構是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的認定和記錄部門(以下簡稱記錄部門),受委托的執法機構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不良行為的認定和記錄。相關職能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簽發或制作的下列文書,是不良行為認定和記錄的依據:
(一)責令整改通知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其他不良行為認定書。
第五條 一份不良行為記錄文書一般只記錄一個燃氣經營企業的不良行為。
第六條 記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制作不良行為記錄相關文書送達相應燃氣經營企業。
不良行為記錄相關文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相應燃氣經營企業無異議的,記錄部門將該項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錄入相應燃氣經營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對不良行為記錄有異議的,相應燃氣經營企業可在收到不良行為記錄書之日起10日內向記錄部門提出書面申辯。記錄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經核實,不屬于不良行為的將不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記錄的不良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公示:
(一)一年內一個燃氣經營企業被記錄的各類不良行為累計達到3次及以上的;
(二)一年內一個燃氣經營企業被記錄的同一不良行為累計達到2次及以上的;
(三)記錄的不良行為情節嚴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后仍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四)記錄的不良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八條 按照第七條規定應當公示的不良行為,記錄部門應當及時上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后,在汕頭建設網(網址:m.uhpxf.com)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6個月。公示期滿轉入內部信息系統。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燃氣經營企業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大抽查頻率,對其相關業務活動及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進行嚴格監督和審查。
第十條 一年內二次以上(含二次)被公示的燃氣經營企業,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外,在公示期還將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相應燃氣經營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告知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以供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組織資質審查、質量檢測以及評先時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二)相應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將暫扣其燃氣許可證,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一條 記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履行對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及處理職責,對不按規范記錄、推諉、拖拉或者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并將根據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對本辦法及不良行為記錄種類及條款進行修改和調整,公布后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汕頭市燃氣經營企業不良行為主要記錄種類及條款
一、燃氣供應企業(包括管道氣、瓶裝氣、汽車加氣)
1、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
2、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3、關鍵崗位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4、未按規定運行、維護和管理燃氣設施,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
5、燃氣設施超期未檢運行,且接到管理部門整改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6、消防器材超過有效期,接到管理部門整改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7、機動車輛未戴防火罩進入生產區的;
8、在燃氣生產區內使用非防爆電器、打手機、使用明火或未經審批進行動火作業的;
9、燃氣經營場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接到管理部門整改通知書后拒不整改的;
10、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11、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裝置的;
12、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或因供氣單位的責任造成燃氣事故的;
13、供氣質量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
二、管道燃氣企業
14、未履行燃氣管網巡查、監護、防護職責,提供地下管位不準確,導致其他單位施工、鉆探等原因損壞燃氣管道事故的;
15、未按規定定期對居民室內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造成燃氣事故的;
16、暫停或恢復供氣時,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用戶,造成燃氣事故的;
17、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應燃氣的;
18、不受理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出安裝、改裝燃氣管道設施申請的。
三、瓶裝氣企業
19、 給報廢、超期未檢和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的;
20、 給殘液量超過規定的氣瓶充裝燃氣 的;
21、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氣量的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的。
四、汽車加氣企業
22、對超過檢驗期或不合格的車用氣瓶進行加氣的;
23、因未事先公告暫停加氣引起服務糾紛的;
24、未定期進行站內安全檢查或落實站內加氣安全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