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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切實加強建筑工地施工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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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住建局,市安監總站,各建筑施工、監理企業:
根據《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 [2013]29 號)、市府辦《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市泥頭車整治工作的通知》(汕府辦傳 [2013]32 號)及《關于印發汕頭市全面加強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辦 [2013]25 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泥頭車安全管理,落實責任,現就切實加強建筑施工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下同)自行運輸或委托專業運輸企業運輸余泥渣土時,必須嚴格審查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輛的資格,對未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城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余泥渣土運輸許可證》的泥頭車,不得使用或雇用。
二、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審查進入施工工地運輸車輛的資格,嚴禁無證、超高、超載的運輸車輛進出施工工地。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項目安監機構應依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粵建質 [2009]1 號)文件 SQ3-4 和 X5-7 扣分條款分別對施工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進行扣分處理;對因泥頭車違反規定無合法證件、超高超載運輸或帶泥上路被交通、城管、交警等執法部門查處的,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據及處罰材料,責令該工程相關分部分項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三、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應與項目施工負責人簽訂《汕頭市建筑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附件 1 ),施工企業租用運輸車輛和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建筑施工運輸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運輸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單位應向項目安監機構作出運輸安全承諾,簽署《汕頭市建筑施工運輸安全管理承諾書》(附件 2 )。
《汕頭市建筑施工運輸安全管理承諾書》和《汕頭市建筑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應在項目開工前報項目安監機構備案。
四、建設單位及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泥頭車的管理,將總承包、分包單位遵守泥頭車雇用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作為合同義務寫入合同條款,并作為履約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違反泥頭車雇用及運輸管理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工程承包、分包合同。
五、監理企業應當加強對其監理工地泥頭車余泥渣土裝載、駛離工地前的監管,督促施工企業核查泥頭車合法證件,防止泥頭車超高超載及輪胎帶泥上路。
對不履行上述職責的,項目安監機構應依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粵建質 [2009]1 號) Z5-5 扣分條款對項目總監進行扣分處理。
六、各安監機構應加大對建筑工地泥頭車使用、保潔情況的監督抽查力度,應將施工企業簽署《汕頭市建筑施工運輸安全管理承諾書》以及與項目負責人簽訂《汕頭市建筑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列入工程開工前提條件督查內容;監督過程中如發現有不按規定履行運輸安全管理職責的,應責令整改并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要從保穩定、保安全、促發展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按照職能分工,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建筑施工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所屬建筑施工企業和所監管項目加強建筑施工運輸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建筑施工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監督不力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1. 汕頭市建筑施工運輸安全責任書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