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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落實市政府加快綠色建筑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5〕246號)
瀏覽次數:1421各區縣住建局,市質監站,各施工圖審查機構,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3〕49號)、《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廣東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15〕4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在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設中全面推進綠色建筑行動的通知》(粵建科〔2014〕221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綠色建筑的通知》(汕府辦〔2013〕9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落實好我市綠色建筑建設過程的規范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及國有資金超過50%的民用建筑,均應按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保證綠色建筑的工程質量。
三、建設單位在項目策劃和立項階段,應確定與建設項目相適宜的綠色建筑等級。對須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應編制相對應的綠色建筑等級的技術文件;對納入綠色建筑標準實施范圍的十二層以下(含十二層)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賓館等公共建筑應同步委托設計單位編制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方案,再從市建筑節能專家庫中遴選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設備等專業各一名專家,對方案的合理性和經濟性組織論證,并將論證結果反饋給項目設計單位和項目審圖機構。
在工程招標和委托工程項目設計、施工時,應載明綠色建筑和太陽能利用的內容,將實施綠色建筑及太陽能利用的成本費用列入項目概、預算。
四、項目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單位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太陽能利用方案開展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在每個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中應包含綠色建筑專項內容。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填寫《汕頭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在http://m.uhpxf.com下載),連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太陽能利用相關技術標準,對綠色建筑和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經審查合格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在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時,應提交《汕頭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汕頭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必備資料。
綠色建筑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的,須按相關規定履行變更審批手續,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重新辦理審查備案手續。
六、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環境保護、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方面的綠色施工方案,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確保工程施工符合綠色建筑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
七、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綠色建筑設計內容、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細則和實施監理。
八、建設單位在施工圖審查備案完成后可向各級建筑節能主管部門申請出具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推薦意見。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驗收文件中應包括綠色建筑和太陽能熱水系統等專項驗收報告,在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將綠色建筑和太陽能系統專項驗收報告、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明文件與建筑節能驗收備案其他相關資料一并提交項目所屬住建主管部門申辦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九、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制定綠色建筑和太陽能熱水系統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監督計劃,并將其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內容。對未按審查通過的圖紙進行施工或違反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整改不達標的工程項目,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十、各縣區住建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綠色建筑建設過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在查驗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時,重點應加強對綠色建筑和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環節的審查把關。對審查不合格或無提交《汕頭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的,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
十一、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碰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建局建筑節能管理科反映。
附件:1.《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綠色建筑的通知》(汕府辦〔2013〕94號)
2. 汕頭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省標)
3. 汕頭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國標)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