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息傳達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關于執行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有關事項的通知汕建價〔2016〕2號
瀏覽次數:1765各區(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調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粵建市函〔2016〕1113號)下發之后,我市部分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一些問題。為保證我市“營改增”后工程造價計價工作能夠順利進行,有關事項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承包人的工程項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月30日前已發布招標文件但未開標的項目,招標方應根據“粵建市函〔2016〕1113號”文規定重新編制招標控制價。
(二)4月30日前已發出中標書且未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招標方與中標方應根據“粵建市函〔2016〕1113號”文規定調整中標造價。
(三)4月30日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項目,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工程造價按“營改增”后的計價規定執行,并協商確定相關費用調整辦法。
二、采用直接發包方式確定承包人的工程項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站反映。
聯系科室及電話:市造價站定額管理科,電話:88566253。
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