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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印發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落實推進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汕住建〔2017〕185號
瀏覽次數:1908各區縣、高新區、保稅區、華僑試驗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落實推進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11月13日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落實推進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方案
為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市場監管和服務水平,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扎實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建設的通知》(粵建市函〔2017〕2531號)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現平臺全覆蓋應用
各區縣、(含高新區、保稅區、華僑試驗區,以下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市場監管和服務水平的重要性、緊迫性,要指定分管領導,明確業務數據上傳的責任部門,深化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即原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在本地建筑市場監管和業務辦理中的應用,防止業務辦理與平臺使用“兩張皮”。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正式啟用全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的通知》(粵建市函〔2015〕1466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應用若干問題的通知》(粵建市函〔2015〕2736號)要求,在2017年10月31日前實現省級平臺在本行政區的全覆蓋應用,即:市本級和全部區縣所有新增工程項目(包括新開工項目和改建、擴建、續建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全部通過省級平臺統一編號、統一分配二維碼、統一使用省級平臺打印,所有新增工程項目的各環節信息(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合同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全部采集完整并上傳省級平臺。
二、按時完成工程項目業績錄入
工程項目(包括歷史工程項目)信息應通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錄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報送到省級平臺的工程項目信息真實性負責;規范歷史工程項目信息錄入程序,嚴格把關,建立責任追溯制度,對于在工程項目信息錄入中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嚴格依法處理,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上報省級平臺。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快歷史工程項目錄入進程,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項目信息補錄工作。其中,2016年1月1日以后頒發施工許可且未入庫的工程項目信息,應采用與新申領施工許可相同的方式錄入省級平臺;2016年1月1日以前頒發施工許可且未入庫的項目信息,應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企業信息數據錄入簡化資質審批的通知》(粵建許函〔2016〕348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企業業績數據錄入工作的補充通知》(粵建許函〔2017〕1618號)要求,按照“誰發證、誰錄入”的原則,通過省級平臺后臺的“工程項目歷史數據管理”功能進行補錄。
以上所稱工程項目均不包括涉密工程項目,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已上報省級平臺的項目進行全面清查,確保上報項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項目信息。
三、規范誠信信息采集,充實誠信數據庫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包括良好、不良行為信息)采集、發布和管理。
(一)良好行為信息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粵建信息網“三庫一平臺”錄入。
(二)不良行為信息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決定、誰錄入”的原則,依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和《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要求,在行政決定生效后7日內錄入省級平臺,通過省級平臺統一公布。
(三)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按照《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細化我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見》(粵建法〔2013〕54號)執行,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如查實建筑市場有關主體報送虛假良好行為信息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信息錄入省級平臺。
(五)建筑市場有關主體對公布期限內的不良行為信息存有異議的,可向錄入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受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進行核實和處理;經查實后相關不良行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信息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在省級平臺作相應修改。
(六)省級平臺提供“在線咨詢”功能(網址:http://113.108.219.40/qa/),用于各方主體咨詢解決平臺使用問題。
四、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督促檢查
1.市住建局審批科、質安科、市場科將依據科室職能,由專人不定期在省級平臺對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錄入的項目施工許可證信息、竣工驗收信息以及誠信行為信息進行檢查。
2.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區應用省級平臺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進一步加大對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于省級平臺應用良好、數據上報及時、數據質量高的區縣提請省廳予以通報表揚;對于工作推進不力、平臺未實現全覆蓋、數據對接不通暢、數據質量不高的區縣予以通報批評、約談,并提請省廳按規定處置。
3.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運用省級平臺數據所需的支持事項,請逕向省住建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