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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開展在建項目監理行為專項檢查的通知汕住建市通〔2019〕10號
瀏覽次數:3478各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質監站、安監總站,各有關建設、施工、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規范我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加大對監理行業的管理力度,嚴厲打擊建設工程監理業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促進我市工程監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經我局研究,決定在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在全市監理企業中開展一次監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全市范圍內監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檢查,嚴厲打擊工程監理業務轉包、違法分包以及掛靠等行為的整治行動,加強監理行為事中、事后的監管,規范行業管理,凈化監理市場,營造良好環境。
二、檢查對象與內容
(一)檢查對象
已在全市在建項目中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重點對所監理的項目中曾發生過欠薪投訴、落實實名制工作進度緩慢或被舉報的項目。檢查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隨機動態抽取。
(二)核查內容
(1)監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或轉讓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2)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監理企業的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掛靠行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出借資質行為。
(3)監理人員掛靠掛證行為(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等行為)。
(4)監理企業實際派駐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的資格條件不滿足《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或數量不滿足廣東省建設廳文件(粵建管字〔2002〕97號)中有關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最少配置要求;招標項目派駐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不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其它項目是否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要求。
(5)項目監理人員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情況;項目總監履行多個項目總監職責情況、以及不在崗履職行為;從業人員無證上崗行為;不履行執業責任違法違規行為。
(6)監理單位未將實名制、分賬制等情況納入監理工作范疇,未建立日常監理臺賬,發現問題未及時向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反映并要求整改;對未及時整改的,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監理企業存在不履行監理義務、不按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進行監理或者違反質量安全規定等其它行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階段(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0日)
各監理企業依據本通知開展監理違法違規行為自查自糾工作,于9月27日前填寫《監理違法違規行為核查表》(附件1),并認真準備對應材料,受檢查時統一存放于(被抽查)工程現場項目監理機構備查。
(二)抽查階段(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1、各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對轄區內的監理企業進行抽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隨機動態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本級監理項目總數的10%以上。
2、市直項目由市質監站牽頭,市安監總站配合進行項目抽查檢查,抽檢比例不少于市直監理項目總數的5%以上。
(三)市局督查及總結階段(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
市住建局組織督查組,成員由市住建局建筑市場科、市質監站、市安監總站有關人員組成,在企業自查和區縣檢查的基礎上,對全市監理企業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全市監理項目總數的5%以上。
市住建局將結合各區縣住建部門檢查情況和市局督查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對策,對經營活動開展較規范的企業、項目及個人予以表揚,對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依照《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并依法進行處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密切配合
開展監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檢查是促進監理行業規范發展,確保我市建筑市場有序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監理企業應高度重視,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自查自糾;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檢查,不得弄虛作假規避檢查。監理企業及項目要嚴格按照工作安排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填寫有關表格,并將有關資料提前整理后存放于(被抽查)項目現場備查。
(二)突出重點,嚴格執法
受到舉報、落實“實名制”工作制度進展緩慢、監理人員變動頻繁的企業和項目作為重點對象,在檢查中一經發現問題,須依法依規處理,該限期整改的責令整改,該立案查處的堅決一查到底,予以嚴懲。
(三)強化聯動,總結提高
各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質監站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人員,嚴格按照要求開展抽查工作。各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市質監站要將抽檢情況及所屬項目的監理企業自查情況一并匯總,形成書面材料于2019年10月25日前報我局建筑市場監管科。我局將結合全市抽查情況對本次檢查進行總結,并視情向社會公開。
附件:在建項目監理行為檢查表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在建項目監理行為檢查表
項目名稱 及工程造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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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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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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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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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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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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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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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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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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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監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或轉讓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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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監理企業的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掛靠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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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出借資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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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監理人員掛靠掛證行為(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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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監理企業實際派駐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的資格條件不滿足《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或數量不滿足廣東省建設廳文件(粵建管字〔2002〕97號)中有關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最少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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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標項目派駐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是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其它項目是否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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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項目監理人員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情況;項目總監履行多個項目總監職責情況以及不在崗履職行為;從業人員是否無證上崗行為及其他不履行執業責任違法違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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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監理單位未將實名制、分賬制等情況納入監理工作范疇,未建立日常監理臺賬,發現問題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反映并要求整改;對未及時整改的,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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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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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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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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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件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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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外監理企業未辦理進粵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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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不履行監理義務、不履行執業責任、不按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進行監理或者違反質量安全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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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代表:
檢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