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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
瀏覽次數:3200高新、保稅、華僑區管委會,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 號)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規定,為進一步推動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擔保方式
工程款支付擔保原則上選擇下列之一的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辦理。
(一)駐汕分行、支行以上銀行金融機構;
(二)已取得銀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駐汕保險機構;
(三)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發資格證書的駐汕專業工程擔保機構。
二、擔保金額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擔保事宜進行約定,支付擔保金額通常應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并實行與履約擔保對等的原則;合同未約定的,應當能夠滿足一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三、辦理時限
(一)本通知印發后新報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1 個月內辦妥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2020 年5 月1 日后至本通知印發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應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1 個月內辦妥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2020 年5 月1 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已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根據擔保對等原則,建設單位應于本通知印發后3 個月內向施工單位辦妥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工程支付擔保工作。工程款支付擔保是繼工資支付保證金、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分帳管理(將工程進度款15%以上撥入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之中)等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的法定職責、法定行為,各在建項目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按照時限要求抓好落實。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采取各種措施加大檢查力度,對未按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及時糾正未將工程支付擔保納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等違法行為,保障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到位。
(四)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如遇住房城鄉建部或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就擔保形式、擔保時限、擔保金額等有明確規定的,以部、廳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