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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2〕51號
瀏覽次數:2456各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質安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行為,保證房屋安全鑒定質量,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汕頭經濟特區房屋安全管理條例》、《汕頭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汕住建通〔2020〕34號)、《汕頭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試行)》(汕住建通〔2022〕42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在汕頭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房屋鑒定機構),列入汕頭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進行統一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機構條件
在本市開展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鑒定機構,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檢驗能力,并擁有滿足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要求的專業檢測鑒定人員。
三、強化信用管理
(一)納入平臺管理。滿足機構基本條件的房屋鑒定機構,省內的房屋鑒定機構須將企業信息和人員信息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三庫—平臺”統一管理,省外的房屋鑒定機構應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錄入相關信息。房屋鑒定機構應按照《汕頭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息采集清單》(詳見附件),將相關材料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科。
(二)加強信息監管。房屋鑒定機構應當具有與汕頭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聯網的能力。錄入監管平臺中檢測管理信息系統的機構、證書、人員、設備等信息必須詳細準確、規范完整。從2022年12月1日起,未與監管平臺正常聯網的房屋鑒定機構,不得在汕頭市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其出具的鑒定報告(無特定二維碼)不得作為法定依據。
四、規范鑒定行為
房屋鑒定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上傳鑒定信息。房屋鑒定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鑒定委托業務后,應及時與建設單位簽訂鑒定合同,并將合同上傳監管平臺;同時,在實施現場鑒定前,應制定詳細的鑒定方案,明確每個鑒定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及鑒定設備,并將鑒定方案及鑒定項目相關信息上傳監管平臺。
(二)出具鑒定報告。房屋鑒定機構完成鑒定業務,由審核人和批準人簽字后加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章、計量認證章、檢驗機構認可證書章、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及時上傳監管平臺。委托單位在接收鑒定報告時應檢查報告是否附有監管平臺特定二維碼,拒絕接受沒有特定二維碼的鑒定報告。鑒定結果利害關系人對鑒定結果有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五、加強監督檢查
市、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屋鑒定機構實行動態監督管理,每年不定期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專項檢查。
(一)鑒定活動監督抽查。房屋鑒定機構鑒定方案及鑒定項目相關信息上傳監管平臺后,市、區縣(含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鑒定方案的鑒定計劃,對鑒定過程進行監督抽查,主要抽查業務承攬、鑒定人員、儀器設備、鑒定過程、鑒定記錄、鑒定服務等是否符合規范及相關規定要求。發現鑒定行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簽發相關監督文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加強人員在崗檢查。根據《汕頭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年對各房屋鑒定機構駐汕人員開展不少于6次的全員在崗檢查,存在連續2次或累計3次不在崗的,視為該人員經常性不在崗。房屋鑒定機構出現人員經常性不在崗影響機構正常業務開展的,列入不信任機構清單進行管理;情節嚴重的,取消接入監管平臺資格。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15日
(聯系人:蔡工、彭工,電話:88572050;地址:中山路213號15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