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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執行《汕頭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處罰扣分條款(試行)》的辦事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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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汕府建[2003]138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執業管理的通知》,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行為,嚴格執行《汕頭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處罰扣分條款(試行)》,加強建筑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安監機構承辦處罰扣分的有關條款制訂如下辦事制度。
一、安監機構在對工程項目進行前提條件督查時,應要求項目監理單位報送總監理工程師資質證的復印件。
二、安監機構在安全技術會審前應要求監理單位報送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計劃。
三、下列情況,施工單位應預先通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到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工程項目安全技術交底;
2、五個階段的施工安全評價;
3、深基坑、高支模、塔吊和外用電梯拆卸等特殊部位施工的安全督查。
四、施工單位各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驗收,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進行審查和簽名確認。
五、監理單位對工地每月至少進行二次安全檢查時,應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檢查評分表,并有整改內容和“三定”措施的記錄。
六、安監機構向施工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或停工通知書后,監理單位應跟蹤落實和記錄,并應在施工單位復工報告上簽署意見。
七、進入施工現場的樁機、井字架等設備和外腳手架、施工用電等安裝后的驗收,監理單位應簽字認可。
八、施工單位未按“施工安全監督和評價制度”的程序辦理現場督查手續時,監理單位不得簽證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有違反上述行為的,安監機構應及時糾正,并按扣分條款作出扣分處理的意見上報。安監員要恪守職責、秉公辦事,不得失職和濫用職權,否則,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汕頭市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總站
2003年11月25日